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05  来源:  浏览量: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 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学校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重点领域,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本次围绕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组学与精准医学、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领域等7个重点领域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

二、总体要求

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要大幅压缩数量,提升标准、质量、效率。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摈弃重牌子、轻建设的做法,真正把全省重点实验室作为开展高质量有组织科研活动的实体化平台。应当突出重点,明确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面向国家和我省的战略需求,明确本实验室的定位和总体上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实验室主攻方向)。二是结合本实验室主攻方向,明确重点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三是分析本领域国内(兼顾国际)的主要研究机构和力量,判断我省和本实验室所处的状态和水平。四是通过与其他机构的比较,明确本实验室不可替代的能力和优势。五是明确本实验室组建后,在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上,十四五及更长远的目标任务和标志性成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管理办法》明确的基本条件。包括:

1.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2.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5.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对属于26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考核时应符合基本条件。

(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在其他全省重点实验室担任固定人员。

(三)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

(四)依托单位已建有同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除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重大科创平台的,全省重点实验室不再重复布局建设;建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中心等省级科创平台的,区分好各自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仪器设备、科研场地、科研任务等不与已建平台重复。

四、申报方式

请有意向申报的学院于911日前联系科研处。

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中如有疑问,联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咨询。联系方式:政策咨询:0571-8505895887054022;系统咨询:0571-8511118685118011

校内科研处联系方式:戴老师 86680508

科研处

202395

附件: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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